诚信是经营主体吸引投资的“强磁场”,是城市发展的“金名片”,是地区营商环境的“试金石”,为在全市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向广大经营主体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诚信经营的展示者。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自觉履行公示义务。经营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地进行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报告,展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服务规范的形象。
二、做诚信经营的承诺者。经营主体就产品或服务标准、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录入、公示信用承诺,体现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三、做诚信经营的践行者。自觉配合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不违法违规经营;坚持公平竞争,不搞虚假宣传等商业欺诈行为;不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物资,不串通涨价,不哄抬物价;保证商品质量,不掺杂使假;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执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以实际行动提高商业信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做诚信经营的守护者。守护好自身信用“金字招牌”,在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经营异常状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要主动开展“自我纠错”,及时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修复途径、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进行信用修复,重塑信用、重回发展“快车道”。
五、做诚信经营的监督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勇于检举揭发假冒伪劣、哄抬物价、垄断货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同虚假宣传、仿冒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坚决抵制侵权假冒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做诚信经营的监督者。
尊敬的广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全面推进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秩序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