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八项措施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立足工商职能,为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夯实全市经济转型发展基础,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更加具体的实施意见,便于执行。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增强全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为目标;围绕低成本经营、低风险发展、低障碍做大为基本原则;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发展体系,细化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支持,鼓励全社会创新创业,全面提升企业发展层次和规模。
二、适用范围。 凡是在鄂尔多斯市辖区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和范围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混合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三、实施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落实政策,服务发展的主体。要成立专兼职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政策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
四、目标任务。 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地区优势更加明显,使小微企业成为全市加快发展的核心力量,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具有品牌效应和核心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产业集群为主要目标 。具体任务是:一是数量保持平稳较快增加,户数年均增长10%左右。二是成活力逐年提高,维持在全国平均值80%以上。三是对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每年新增就业岗位不低于10%;实现的增加值占 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75%以上,实现的税收占全部企业利税总额的85%以上,吸纳的从业人员占全部就业的比重达85%以上。四是知名度显著提升。通过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注册商标量和知名、著名、驰名商标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五、政策措施。
(一)简政放权,营造更加宽松的准入环境。
1.大力清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未明确证照关系的、专营专卖、指定经营但可采取事后、间接管理的134项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让小微企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2.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推行“负面清单”,实行“非禁即入”。梳理行政权力,列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负面清单”。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非禁即入”;对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审批、许可或需符合相关条件才可进入的,逐一明确许可的目录和条件要求。对清单之外或符合清单所列条件的一律平等准入,确保审批透明、规则平等。
3.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实现“一证一号”, 构建起多个部门“一个窗口”、“一套表格”、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证的新体制。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网上登记”,实现“同城同办”。企业登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公示,探讨逐步推行网上核发电子营业执照 ; 实行注册登记与行政审批便利化 ,将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等行政许可业务和信息查询全部集中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选择登记机关。 在市、旗区所在地主城区,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受理发照工作集中到一起,实行同城同办,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就近办理。建立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利用微信视频功能进行股东身份确认,减少股东往返次数。加快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与各部门对接,实现数据库的录入共享。
5.放宽名称核准审批限制,允许“自主选择”、“网上核准”。取消名称冠以“内蒙古”、“鄂尔多斯”限制,公司制、非公司制、独资、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都可以冠名。建立网上名称核准平台,实现网上名称核准和自助查询。对不同行业采取“不重名原则+承诺书”方式,允许“近似、音同字不同、意同字不同”等字号使用,提高名称预先核准率。鼓励企业总部落户鄂尔多斯市,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在鄂尔多斯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名称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支持企业以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形式开展连锁经营,允许直接冠用“总部”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某某园区”表述其行业。
6.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批,打破常规、突破范围。坚持不破法规破常规,落实《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将顶帐房和拟拆迁房等纳入住所登记。对 在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设立企业, 实行“住所托管”制度,依托主办方,开设证明,解决无传统意义住所的网商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允许以园区管委会统一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办公的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对从事文化经纪、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其住所可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在东胜区、康巴什新区 探索将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在校职高、职专学生宿舍登记为经营场所,从事网络开发等电商活动,登记注册“宿舍企业”。 对于农牧民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村社证明或片管员实地证明等一切能够证明的有效证明即可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创新方式,营造更加良好的服务环境。
1.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应用国家工商总局开通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年底前建成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的集中公示,将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文件、地方政策集中录入公示,改变小微企业被动找政策的状况,第一时间了解到当地服务扶持政策信息。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库,确认小微企业身份,理直气壮申请政策扶持。
2.提供“互联网+服务” 。 收集所有相关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活动、信息并浓缩精华,通过短信群发、QQ群、微信、飞信、邮箱等现代化工具和各类信息平台,将信息及时地发送到每一位小微企业主手中。利用自媒体和互联网搭建小微企业宣传平台, 加大中小微企业发展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着力营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
3.开设小微企业服务专线免费电话。利用专兼职机构,培训专兼职人员,对小微企业发展答疑解惑,使其全面了解小微企业各方面的政策,及时掌握小微企业的动态需求,包括各类政策,对发展小微企业进行专业的解答和指导。
4.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办理,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
5.积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促进银企对接,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支持其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融资。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联保联贷,实现利益分享,责任共担。 激活小微企业抱团发展能力,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资产整合、经营范围整合、人才整合,成立新的公司抱团发展。 鼓励企业设立担保公司, 为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自然人提供商业性融资担保。
6.重点培育一批典型小微企业。开展“一企一策”上门服务,重点帮扶,对一些提升效果特别显著的小微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支持力度,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带动全市小微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7.实行“集群注册”服务。对园区、市场主体集中的地方,实行提前介入、专人跟踪、个案指导、容缺预审、当天核准,对个体户实行当场受理、当场领照。
8.加强品牌战略服务。引导小微企业树立“创业之初有商标,发展之时有品牌”的“企业发展,商标先行”意识,支持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商标品牌的培育与经营,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具有独创性的企业商标和字号;落实“三书”商标行政指导制度, 建立所辖企业品牌培育库, 指导企业建立培育、发展品牌规划,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字号管理和运作,运用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影响力、社会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依托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打造一批绿色知名品牌。通过广告策划、品牌收购、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企业品牌营运能力。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9.引导推动企业“网上拓市”。 指导实施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单品电子商务模式“一网拉一行”、“一网带一方”的特性,扶持优势企业、影响和带动产业内的实体中小企业开展精品、特色产品网上交易。 推动土特产品交易、绒产品交易、民族商品交易、煤炭和煤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建设。帮扶大学生创业,积极引导其兴办电子商务、高科技、时尚创意等新兴产业,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创业活力。
10.支持企业存续发展。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予以通过年报。
11.推行“直通车”服务。对小微企业参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兼重组事项,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的,由工商局专门指定企业联络员和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实行专人服务,全程跟踪办理。对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投资的企业,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天予以核准。
12.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承接、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辖区工商局具体指导,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对口联系,制定具体措施,扶持做好商标注册、产品宣传、市场开拓等方面工作,力促企业可持续发展;搭建联系平台,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调研,适时提供服务。
13.建立企业联络员和联席座谈制度。企业指定联络员,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具体负责工商、企业之间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 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解决或帮助协调解决 企业发展遇到的现实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与企业联席座谈, 适时研究、总结服务经济发展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措施, 做到信息互通、情况互报、政策共商、共谋策略、共促发展。
14.推进市场主体定期分析报告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形成综合分析、动态分析和专项分析,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社会查询提供信息服务。
15.落实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探索制定《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制作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参考文本,方便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并按简化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工作制。从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登记时限、审批程序等4个方面加以简化,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省去清算备案组(人)备案登记、发布清算报告等耗时费力的环节,帮助创业者减低退出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合伙等小微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网发布注销公告,即可办理企业注销相关手续。
16.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落实《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小个专”党建工作推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实现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按照《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标准》,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覆盖率,为小微企业发展奠定组织保障。
(三)创新监管,营造更加和谐健康的发展环境。
1.落实协同监管。按照《行政许可法》许可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划清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手段,研究制订与新制度相配套的监管措施,积极构建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和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的协调机制。
2.完善信息公示。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公示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年报信息、监管信息,提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3.健全惩戒措施。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逐步完善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诚信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4.深化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全面融入到工商业务工作中,采取引导、帮助、警示、劝告、建议等手段和措施,指导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采取信息披露、公开评价、统计指引等方式,将行政指导从单个企业延伸到同类企业,从单个项目延伸到同类项目,不断拓展行政指导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工作实效。
5.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对接,探索建立部门联动约束机制,惩戒失信违法行为,为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步推进企业信用资产市场化应用,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为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融资提供便利,为全市创建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提供有力保障。
六、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将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局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意见》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有效衔接、稳步推进,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绩效考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九项考评体系和市工商局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属于工商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随机抽查、自查自评、年度考核,对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通报,将考评结果直接反馈上级管理部门,作为对部门综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