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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镕的贪腐之路

来源 :  检察日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19-10-09

14年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索贿受贿上亿元,贪污近百万元,挪用公款1.5亿元,同时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先后给国家造成1.8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权力游戏:贪腐之路始于“礼金”

近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一起正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李世镕案因被告人职务高、犯罪事实及罪名多、犯罪数额大,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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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镕案庭审现场 

李世镕自2002年至2016年历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呼伦贝尔市委书记之职。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在这14年间,李世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请托单位在配置优质煤炭资源、协调推进项目进程、招商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余万元、美元23.5万元、欧元7.5万元、港币500万元、黄金1000克以及价值248.09万元股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累计折合人民币上亿元;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物共计93.23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1.5亿元公款挪用给企业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先后给国家造成1.8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年少得志不珍惜,身居要职谋私利

1961年出生的李世镕是内蒙古临河人。1983年从内蒙古大学统计学专业毕业后,成为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政府的一名秘书,一年后即提任临河市经委办公室主任。此时,李世镕年仅24岁。此后的十余年时间,李世镕凭借个人努力及专业背景,先后在巴彦淖尔盟统计处、行署、经贸委担任要职。

2002年,年仅39岁的李世镕升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并在随后的10年间先后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长期分管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工作。这10年也正是鄂尔多斯市经济尤其是“羊煤土气”等能源经济蓬勃发展的10年,掌握重要职权的李世镕没有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职,而是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开始了他的贪腐堕落之路。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官员的堕落往往是从小贪小错开始的。最初,李世镕也只是收一些逢年过节的“礼金”,却不曾想自己正是送礼人的“围猎”对象。某园区党工委书记为了和李世镕拉近关系并得到其工作上的帮助支持,曾于2004年至2013年连续9年在逢年过节时送给李世镕共计22万元的礼金,请托其为园区申请土地收储贷款一事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2年间,某煤炭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连续7年在春节和中秋节前后,送给李世镕共计78万元现金,目的就是为了“与分管公司主营业务的市领导搞好关系,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予以帮助照顾……”;2006年至2012年,某能源公司董事长多次送给李世镕共计33万元,并为李世镕出行购买机票,请托李世镕在为该公司调配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

为了从李世镕处获取更多的利益,许多能源公司不惜连年送礼,甚至对李世镕的要求做到了“来者不拒”。某集团副总裁杨某,为了维护好与李世镕的关系,从2002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后送给李世镕1万元,一送就是10年,并在李世镕女儿出嫁时送上10万元礼金,出国时给予1万元美元供其花销。拿人好处自然也得为人办事,李世镕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集团公司协调推进项目进程、配置煤炭资源、沟通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并在该集团申请煤管费补贴、压低天然气价格等项目上提供帮助,甚至连续多年、每年花一周左右时间,亲自带着请托人前往西安长庆油田总部、中石油总部申请优惠价格的天然气,为请托人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事后收到了杨某送上的40万元感谢费。但是,李世镕仍然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收获不对等,2008年至2011年,曾三次要求杨某购买三辆高档轿车分别供自己、家人及情人使用。

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闭。2008年11月,李世镕在资源配置、审批手续等方面为某能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长送上的价值97万元的高档轿车一辆;2008年至2011年间,李世镕为某投资公司在土地预审及取得优质煤田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某给予的380万元现金;2011年底,李世镕帮助某公司配置了灭火工程,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为了感谢李世镕的帮助,准备送给李世镕一大一小两箱钱(合计300万元),李世镕收取了其中一大箱钱(230万元);2012年4月,李世镕以借为名向某资源集团董事长索要42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除上述受贿行为外,李世镕还将目光瞄准了各大能源公司的股份,意图“钱生钱”。2007年,李世镕在某能源科技集团公司协调配置煤田资源一事上提供帮助,随后以亲属名义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给予的5%干股,以上股份经价格鉴定,市值248.09万元,并多次收受高某送上的现金累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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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镕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受贿贪污两不误,疯狂敛财惠亲友

2005年3月,某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郭某为得到李世镕在煤矿技改等项目上的帮助,应李世镕的要求同意其配偶、儿子及情人分别入股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截至2013年上述股份取得的分红达1933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间,李世镕还收受郭某送上的1.5万元美金和800克金条。2012年12月,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帮助其大哥实际控制的某煤炭贸易公司解决资金困难,向郭某公司借款3000万元,至案发前未归还。

随着受贿数额的增长,李世镕的“手笔”也变得越来越大。2007年9月,李世镕为某投资公司的蓝碳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给予的存有2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转手赠给情人。

2011年10月,李世镕利用职务便利,为帮助其侄子解决资金问题,向某投资公司董事长借款1000万元,该款至案发时未归还。

李世镕的行为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对亲友的关照,但也正是由于他的这些关照行为将亲友推进了犯罪的深渊。据悉,李世镕的亲友也因涉嫌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除收受行贿人贿赂款外,李世镕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多种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合计93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2007年至2011年间,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13万余元的个人消费通过其分管的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进行报销;2011年8月,伙同他人以报销租金为由套取公款43万元;同年11月,李世镕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况下,将其子安排在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吃空饷,直至2013年9月从该单位领取工资、补助共计7万余元;2012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要求国土资源厅下属的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报销在清华大学金融学院参加国家计划外委托生EMBA班学习的费用和在香港参加招商会期间的个人花销近30万元。

党纪国法均不顾,执迷不悟受制裁

李世镕不仅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还随着职务的升迁,越来越狂妄自大,每到一处任职,就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实际,大肆铺摊子、搞建设。他滥用手中权力,或挪用专项资金,或违规向企业拆借资金,或不顾及项目风险、国家禁止性产业政策肆意推进工程,给国家造成巨额资金损失。

2011年,鄂尔多斯市政府启动了“鄂尔多斯航空产业园”项目,后该项目承建单位请托李世镕帮助解决资金困难。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将7000万元公款通过其分管的国有单位以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拆借给企业,借款到期后承建单位归还550万元后无力归还剩余借款,给国家造成64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6年,在李世镕担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期间,明知高精铝项目系国务院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仍不顾国家政策,在环保部门明确不同意建设、项目不符合呼伦贝尔市地方实际、市长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启动项目并盲目开工建设,给国家造成8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合计达7300万元。

2013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干预国土资源厅下属的矿业集团的投资决策,在明知国家严格控制多晶硅项目建设、合作方经营不善、多晶硅市场低迷、决策会议上存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决定对项目投资,后因该项目的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不全等原因停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

2014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1.5亿元资金挪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13年,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李世镕仍然执迷不悟,采取退还部分受贿财物、虚构借贷关系等多种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如2013年1月,李世镕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国土厅自然博物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白某给予的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5年3月,白某听说李世镕被调查遂要回上述款项,李世镕指使其侄子李某与白某串通,将上述款项伪造为借款;2013年6月,李世镕安排其妻子清退了收受的股份,并退回分红款849万元;2013年至2016年间,李世镕陆续将以借为名索要的高档车辆返还行贿人。

从突破底线收受小额贿赂款,到强行索贿、大肆敛财,再到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李世镕在职务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检察长说案:受贿手段之多 涉案数额之大令人发指

李世镕自2002年11月至2016年9月间历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以及呼伦贝尔市委书记之职,其犯罪事实多达33起,均发生在这14年间。

纵观李世镕犯罪历程,仅就其获无期徒刑的受贿罪而言,从最初收受他人1万元“礼金”开始,到随时随地动辄收受他人几十万、上百万元现金、存款、干股或房产等财物,再到直接要求他人购买汽车供自己或家人使用,继而发展到为其家人、情妇打招呼违规在某集团公司入股而取得巨额分红,为其家人以借为名强行索取他人钱物,其受贿手段之多样,涉案数额之巨大,令人发指。

除受贿罪外,李世镕还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涉及罪名之多,在被查处的正厅级干部中也是不多见的。因李世镕职务高、犯罪事实及罪名多、犯罪数额大,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审查案件,保证了案件审查工作的高质、高效,也确保了出庭支持公诉取得良好效果。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我院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一是选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熟悉案情。应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要求,我院选派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两名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一方面可就犯罪证据的固定、案件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等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深入探讨,另一方面也可使检察官及时了解和熟悉案件的证据和关键情节,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提高办案效率。虽然该案涉案事实繁杂,证据材料多达111册,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仅用44天即将案件提起公诉,充分体现了提前介入侦查的效果。

二是适时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提升办案质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恰逢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无法退回补充侦查,但认定部分事实的证据尚有欠据。在此情况下,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夹生案”,我院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进行自行补充侦查。补侦过程中,专案组克服案多人少、犯罪地域跨度大、案发时间长等多种不利因素,一方面,先后两次赴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向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政府等20余个单位补充收集涉案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向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发函、电话联系等方式要求其提供证据。经过工作,共计收集到12份证人证言以及近百份、上千页书证,进一步补强了认定李世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以及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有力地回击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部分案件事实的无罪辩解意见,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院起诉书的指控意见。公诉人将书面审查与亲历性调查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不仅彰显了自行补充侦查的职能、效力,也为检察机关进一步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锁定证据链、提升办案质效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是积极沟通、内外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我院受理该案后,组建了由部门负责人牵头,多名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的专案组共同审查案件,并由分管院领导全程跟踪、严格把关。同时,多次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与已转隶到监察委的原侦查人员积极沟通,并邀请自治区检察院相关部门同志到会指导,集思广益、协商解决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瑕疵,形成了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是以庭审为中心,充分重视庭前会议和出庭效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庭前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和调取证据申请:一是辩称“其经办的项目经过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不构成滥用职权等犯罪”,申请调取相关书证;二是申请排除其在侦查阶段的部分有罪供述,并要求调取当时未随案移送的李世镕在侦查阶段所作笔录。专案组成员先后赴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等多家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辩解内容不实;移送了侦查机关讯问李世镕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取证程序合法;赴自治区检察院从内卷中复制了当时未随案移送的李世镕笔录,证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其申请,保障了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提高庭审效率、有效指控犯罪、确保出庭效果,公诉团队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制作了精细的出庭预案并多次修改研讨。庭审中,公诉人环环相扣的法庭讯问,逻辑严密的举证体系,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情理法相结合的法庭教育,使犯罪行为得以清晰展现,得到合议庭的认可,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李世镕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滥用手中权力,或挪用专项资金,或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或不顾及项目风险、国家禁止性产业政策肆意推进工程,其行为不仅将自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也给国家造成巨额资金损失。这反映出李世镕放松了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权力面前忘记了党的宗旨,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在交友面前忘记了党的原则。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以此为戒,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断提升自身思想觉悟。不比金钱比境界,不比职务比事业,不比利益比党性,不比功名比贡献。廉洁自律,风清气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张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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