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以2019年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对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对象信访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1月22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以自治区纪委《实施办法》为遵循,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细化部分条款形成《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以鄂尔多斯市纪委2019年1号文件印发,向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干部群众宣示,在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
该《实施细则》共三十三条,分为五大部分,在固定化自治区纪委《实施办法》已有的工作规则和具体要求的基础上,在诬告陷害认定程序、澄清标准和步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使之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部分,主要是制定依据、坚持的原则和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定义及各级党委(党组)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举报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同时要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第二部分,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主要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认定、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工作、对诬告陷害人的处理方式、从重加重情形和查处结果运用6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是为干部澄清正名。主要对澄清工作适用情形、澄清工作原则、澄清工作程序、澄清方式4个方面作出规定。为激励干部担当,特别强调“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情形适用澄清工作。关于澄清方式,根据受影响范围和程度,列举了四种情形,特别强调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党员干部涉及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有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列举了四种情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追究有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澄清工作落在实处。
第五部分,附则,主要明确各旗区纪委监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